岳铁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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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何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岳铁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3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何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铁龙,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吴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江苏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刘某、何某与被告李某、吴某、江苏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何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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