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何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铁龙,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吴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江苏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刘某、何某与被告李某、吴某、江苏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何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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