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基石在于信任与坦诚,而身体健康状况作为个人隐私的边界,在法律上何时应当让位于配偶的知情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民法典》第1053条给出了明确回答: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改变了原《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接列为无效婚姻的刚性立场,转而将选择权交到了被隐瞒一方的手中。从“无效”到“可撤销”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自主权的高度尊重——婚姻是否继续,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判断,而非由法律代为决断。
然而,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在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何为重大?是足以影响正常夫妻生活,还是足以对后代健康构成威胁,抑或是需要长期高额治疗费用从而改变家庭经济预期?目前法律并未给出封闭式清单,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种类,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但这三类也并非自动构成撤销事由,法院还会综合考量该疾病是否实际影响了婚姻的实质内容,以及隐瞒行为是否达到了违背真实意愿的程度。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除斥期间的设计兼顾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权利长期悬而不决。
诚实义务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伦理要求,而法律正是对这种伦理的制度化回应。并非所有隐瞒都会导致婚姻被撤销,只有当隐瞒的内容达到“重大疾病”的程度,且足以影响另一方结婚的真实意愿时,法律才会介入。这一制度设计提醒每一对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有些坦诚不是选择,而是义务;有些隐瞒的代价,不是感情的破裂,而是婚姻本身的消灭。
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