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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外情赠予的财产应予返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2026-04-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予对方,是当下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此类赠予行为,既严重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冲击了公序良俗与婚姻家庭的伦理底线。从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涉婚外情的财产赠予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所获财产,这既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一、婚外情赠予行为的核心违法性:双重侵害,悖俗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创造、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夫妻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的单独处分权,而是基于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属性,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处分。


涉婚外情的财产赠予,本质是夫妻一方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让渡给婚外第三者,其违法性体现在两个层面:

其一,侵害配偶的财产共有权。赠与人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剥夺了配偶的财产知情权与处分权,直接造成配偶的财产损失;

其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本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主流婚姻伦理与道德风尚,基于该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赠予行为,目的是维系婚外亲密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家庭的公序良俗直接相悖,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更是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直接为婚外情赠予财产的返还诉求,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二、司法裁判的核心规则: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司法实践中,部分受赠方以“赠予的财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份额”为由,主张仅需返还一半财产,该抗辩理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涉婚外情赠予的财产返还,遵循全额返还原则,而非按份返还,其法理基础在于: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不存在“一半个人份额”的单独处分空间。同时,此类赠予行为的无效,是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其无效根源在于违背公序良俗,而非单纯的无权处分,若仅判令返还一半财产,变相认可了部分赠予的合法性,既无法弥补配偶的财产损失,也难以遏制婚外情赠予的不当行为,与法律规制的初衷相悖。


无论是现金转账、微信红包、房产车辆,还是珠宝首饰、奢侈品等财物,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用于婚外情维系的赠予,均属于应返还的范畴。即便受赠方主张“不知赠予方已婚”,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因为公序良俗的违反是客观事实,受赠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赠予行为本身的无效性,仅在过错责任划分上可酌情考量。


三、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


赠予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具体到婚外情赠予纠纷,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


1. 原物返还:若赠予的财产为房产、车辆、珠宝等特定物,且仍由受赠方持有,受赠方应直接将财产返还给夫妻双方,办理相应的过户、交付手续;


2. 折价补偿:若财产已被消费、转让、损毁,无法原物返还,受赠方应按照财产赠予时的市场价值,向配偶方折价补偿。


同时,赠与人作为婚外情的过错方,其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样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夫妻内部关系中,无过错的配偶方,可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


四、维权实操要点:配偶方如何追回财产


对于权益受损的配偶方,追回婚外情赠予的财产,需把握以下关键要点,确保维权成功:


1. 固定完整证据:收集赠与人与第三者的婚外情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同居照片等;同时收集财产赠予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明确赠予金额、财产类型与赠予时间;


2. 确定诉讼主体:以无过错配偶为原告,以婚外第三者为被告,赠与人可列为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


3. 区分财产性质:无需区分赠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要基于婚外情目的的赠予,均属无效;若赠与人主张是个人财产赠予,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注意诉讼时效:此类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自配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赠予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李玉芳律师(18171101737(电微同号))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主任 | 985高校毕业 | 专注婚姻家事15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72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1420120********72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