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铮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嘛?

发布者:凌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4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是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