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一家“拍卖公司”的骗局
2019年3月,广州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表面从事艺术品拍卖,实则通过发布虚假拍卖视频、虚报藏品价格、伪造鉴定结论等手段,骗取客户的“推广费”“鉴定费”“证书费”。公司设业务部、网络部、鉴定部,分工明确,批量作案。
被告人许某某时年24岁,大专文化,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四部总监。其个人直接经手及所辖业务四部期间,共骗取胡某、黄某等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53,000元。2019年9月某日,许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辩护律师的“三步棋”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三个方向开展工作: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
许某某虽为业务总监,但公司决策、财务、模式均由刘某2、陈某2、王某等实际控制人掌控,许某某仅执行指令,起次要、辅助作用。徐律师据此提出从犯辩护意见,依法争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推动认罪认罚具结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徐律师建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积极退赃,弥补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徐律师协助许某某退赔赃款共计113,200元,覆盖其直接经手及业务四部对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一举动为后续缓刑判决打下实质性基础。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退赔款113,200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已于2020年1月21日生效,许某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进入缓刑考验期,无需实际收监。
四、点评分析:这起案件给我们的三个启示
1.“从犯”认定是量刑“分水岭”
诈骗数额25万,在浙江属于“数额巨大”,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但许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后,法院依法减轻处罚(而非仅从轻),直接跨档降至三年以下,为缓刑创造了法律前提。徐律师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差异,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突破口。
2.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双重保险”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共同构成法官考量“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核心依据。本案中,退赃不仅获得量刑减让,更让法院确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从而敢于适用缓刑。
3.缓刑不等于“没事了”
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许某某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定期报告、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若再犯或违反监管,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这对职场年轻人而言,既是教训,也是“改过自新”的法定机会。
律师提示:涉公司类诈骗案件中,底层员工、中层管理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能否区分主从,往往存在较大辩护空间。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审慎选择认罪认罚时机,并尽可能退赃退赔,是此类案件争取轻缓化处理的三大核心要素。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