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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案83万到无罪释放:徐伯杰律师力挽狂澜,关键辩护打破“销售假冒”故意认定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李木森,一位“96年”出生的年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销售假冒“某雨”注册商标的胶水速溶剂,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宁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显示,李木森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店,销售假冒“某雨”商标产品的金额高达83万余元,个人获利约20万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条案件:上游生产商陆景培委托生产假冒产品,批发商小冯向下分销,李木森作为下游零售商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全案涉案总金额巨大,林、纪二人均已被起诉。

  二、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辩护人徐伯杰律师提出关键辩护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木森“明知”其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24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李木森客观上销售了假冒商品,但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可能系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货、销售的合理怀疑。

  三、判决结果

  2024年,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木森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查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木森不起诉。

  四、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它清晰揭示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证明难度与核心地位。

  刑事犯罪须主客观统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仅要求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品仍予以销售。若无法证明“明知”,则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

  电商经营者应加强审查义务

  虽然李木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具有民事侵权性质。电商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商品来源、商标授权文件,保留相关凭证,既避免侵权风险,也便于在涉诉时自证“善意”。

  检察机关严守证据标准

  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精神,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起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律师辩护的价值凸显

  辩护人紧扣“主观故意”这一薄弱环节,引导检察机关关注证据缺陷,最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即便是“不知情”销售假货,也可能面临民事索赔、行政处罚。合规经营,从审查货源开始。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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