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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杰律师代理某公司成功追讨装修尾款,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标准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21年10月19日,宁波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居公司)与洪兰兰签订《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居公司为其经营的宠物医院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185,000元,工期45天。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新增工程量,增加费用25,955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洪兰兰仅支付170,000元,剩余40,000元迟迟未付。某某居公司多次催讨,洪兰兰虽承认欠款,但以无钱支付为由拖延。某某居公司遂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装修款及按合同约定的每日50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办案过程

  徐伯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重点整理了以下几方面证据:

  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节点及逾期付款责任。

  履行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

  催款凭证: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洪兰兰催讨剩余款项的沟通记录,其中洪兰兰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仅表示无力支付。

  金额确认:2022年1月24日,某某居公司收到5万元款项后明确告知“尚有余款四万元整”,洪兰兰未予否认,视为对欠款金额的确认。

  徐伯杰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有效性、工程已交付使用、欠款金额无异议等核心事实进行主张,强调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欠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完成装修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应支付剩余40,000元。

  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的每日50元违约金标准相对于欠款本金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8日,违约金为13,299.73元。

  法院最终判决:洪兰兰支付某某居公司装修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4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徐伯杰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清晰的法律主张,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案件中以下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书面证据至关重要:合同、聊天记录、短信等书面证据在确认合同内容、履行情况、欠款金额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违约金可依法调整: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若约定过高,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予以调整,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本案中法院参照LPR的4倍计算,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

  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建议: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再次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凿的证据与专业的法律代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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