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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杰律师代理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66万余元,为何最终获判缓刑?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9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小豪在未取得宁波某某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某某商贸总汇”,销售自行贴标的假冒“某某客”品牌气动元件,累计销售金额达66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经营场所查获一批假冒产品及商标,货值约1.3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作为小豪的辩护人,徐伯杰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辩护:

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小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退赔获谅解:

小豪主动向亚德客公司赔偿60万元,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无前科、社会危害较小:

小豪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已停止侵权行为;

建议适用缓刑:

结合其悔罪表现和赔偿情节,建议法院判处缓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豪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其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的充分考量。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小豪的悔罪态度和补救行为为其争取到了缓刑机会。

这也提醒广大经营者:

商标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旦涉诉,主动认罪、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是减轻处罚的重要路径;

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法条链接:

《刑法》第213条、第67条、第72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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