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20年3月,小坚经朋友介绍,借款4万元给小郜,双方签订借条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仅注明逾期还款费用由小郜承担。借款时,小郜与小鱼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小郜未按约还款,小坚遂将小郜及其前妻小鱼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损失。
原告小坚主张,该笔借款发生于小郜、小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郜在借款时出示了一份有“小鱼”签名的委托书,以其名下车辆进行质押,故小鱼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围绕“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核心展开论证:
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行期间: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确认借款时二人为合法夫妻。
小鱼知晓并参与借款:提交了小郜持有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带有“小鱼”签名的委托书,主张小鱼通过委托方式同意以自家车辆提供担保,应视为对借款的知情与认可。
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虽无直接证据,但结合借款金额、双方关系及质押行为,推测该笔款项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用途。
庭审中,小鱼否认知晓该借款,辩称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当庭笔迹比对,委托书签名与小鱼本人签名差异明显,小郜也承认该委托书签名系其自行签署。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小郜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按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500元。
驳回对小鱼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鱼知晓该借款或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亦无证据表明小鱼事后予以追认,故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必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虽然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鱼未在借条上签名,亦未事后追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所谓“委托书”经笔迹比对无法认定为小鱼本人签署,无法证明其知情。
因此,法院判决由借款人小郜独自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提醒出借人:在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时,若希望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文件,或保留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以降低日后求偿风险。
温馨提示:民间借贷须谨慎,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证据准备至关重要。借款时应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借款主体、用途及还款方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