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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强迫交易罪经徐律师辩护后获轻判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干科威、魏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伯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8]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阳谷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1、被告人谷某阳谷某及辩护人干科威、魏巍、徐伯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谷某阳谷某伙同杨某、张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阻止同行业竞争对手向海曙区石碶街道十三香龙虾店、天涯龙虾店等店销售龙虾,又以暴力、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以高价将质量较差的龙虾出售给十三香龙虾店、天涯龙虾店等店,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谷某阳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阳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送货单、转账记录、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阎某、俞某2、柳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俞某1、陈某2、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阳谷某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谷某阳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谷某阳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直接实施过威胁和暴力行为,犯罪时间持续较长,社会影响恶劣,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谷某阳未直接实施暴力,参与程度低,谷某阳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谷某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犯罪,共同威胁、殴打其他同业竞争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谷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谷某的辩护人提出谷某有坦白情节,能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某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谷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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