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夏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施某,男,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诉讼请求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8年1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2月5日前归还20000元,4月份、5月份各归还10000元,6月份归还15000元。案外人张建法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裁判理由
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证人证言等为证。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了还款时间,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施某返还原告夏某借款5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施某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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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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