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劳动者层面比较过分的情形,大多是利用企业漏洞,恶意多要劳动补偿的事情:
例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就应从该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少数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招工难的弱点,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甚至有极少数劳动者与他人串通,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入职一段时间之后,即通过仲裁和诉讼恶意获取二倍工资。
当然,关于纠纷的问题,此处劳动者除了自己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外,还可以去咨询相关部门(如12333),因为他们毕竟是仲裁部门,有着解释责任与义务,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劳动纠纷处理方面的权威(但请注意,劳动仲裁的结果并不一定会必然成为最终的结果,因为若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均可上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最后的审理与判断)。
这也不一定,因为在此处,从实操上来看,笔者建议劳动者还需要考虑两个成本,即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
一、因为劳动仲裁并不是当天直接宣判的(且判决不一定会成为最终结论),而是在宣判前需要一个取证与调解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则牵涉到了劳动者仲裁的时间成本: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看到,劳动仲裁是需要时间成本的。而这对于离职后在外地打工的朋友来说,负担则会更重(如原单位及劳动签署地在上海的,但劳动者老家在外省的,此时根据劳动仲裁所辖范围的原则,则劳动仲裁必须在上海才可受理)
二、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还要去找新的工作,故机会成本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考虑
对于很多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相对关键与核心岗位),在新员工入职时,总是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而对于求职者的劳动仲裁事件,也是不少企业在背景调查时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重点科目。
故此,此时劳动者在前期申请仲裁时,从实操层面上来看,确实不得不考虑下自己申请仲裁之后,再找新工作时的机会成本。
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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