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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斌律师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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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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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鸿斌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91人看过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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