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金融借款合同(区别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02
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03
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4
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0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06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7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08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09
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10
地役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11
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请注意:在已经废止的《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也提及了“书面协议”,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对应调整为: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条款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但由于第四百条的存在,应该认为浮动抵押也依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只是不需要重复规定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2
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关于保证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而是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可见,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关于定金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把定金规定在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章节,没有作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