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坚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福建

朱永坚律师

  • 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5955031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发布者:朱永坚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276人看过举报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隐性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

(三)我国《民法典》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民法典》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民法典》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四)“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形成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进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福建 泉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5955031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487

  • 昨日访问量

    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朱永坚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