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换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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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孙换新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1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基交口处时,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5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所签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程序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一)》,公安机关调取《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轨迹记录,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向调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5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出具《查获经过》、执法过程光盘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主要事实经过及归案情况。另,正定县公安局正定镇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显示,现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就其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体现从轻。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具体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回复意见,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孙换新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历和律师工作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倶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