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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发布者:唐庆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民法典》第1062条在《婚姻法》第17条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以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分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处理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根据《婚姻法》第47条(《民法典》第1092条在《婚姻法》第47条的基础上删去“离婚时”的时间限定,新增“挥霍”的方式侵害财产情形)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离婚的时候,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用的是“可以”,到底是否少分或不分,以及少分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应由法官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自由裁量。     


三、如何界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若一方在离婚前将个人银行卡中或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转移给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该转账具有合理性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2.没有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动产过户给第三人的;
  3.私自将财产赠与给与其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与其熟悉的其他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其实际仍是自己获利的;

     4.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的;

     5.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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