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注销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影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胡某业于2017年11月1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经交警支队认定无责任。2018年11月1日,胡某业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胡某业与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3日,胡某业向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胡某业的申请不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后经查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注销登记。。
沈阳市中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该条款规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指的应该是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故工伤认定应以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本案中,虽然胡玉业申请工伤认定时,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但胡玉业受伤时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胡玉业与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仲裁机构确认。劳动者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工伤申请受理条件。被上诉人以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当,应予以撤销。
案例来源: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号
总结: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注销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影响后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参加为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社保基金支付部分可依法申领;而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公司已注销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依法将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对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处理。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