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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公司可能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比如:老板对你说公司已经申请了,进行伤残鉴定后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实际上公司根本就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只是做了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伤残鉴定,希望通过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不想出钱。
如果你太相信老板的“忽悠”,可能匆匆忙忙一年就过去了,最后才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就是你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时如果走人身损害赔偿,可能等级都评不上,最多赔点医疗费、误工费,对你来说无疑损失巨大。
基本案情:白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白某系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原审已经认定上述事实。白某受伤后,多次要求某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且表示白某进行伤残鉴定后会根据伤残等级支付费用,但始终未履行。某公司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白某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白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某公司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并未排除职工向法院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未将工伤认定的权力只授予行政部门。二、某公司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责任人没有为白某申请工伤认定,致白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弱势群体的白某承担某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的后果,无法律依据。三、对于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如果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则职工的权利就会丧失救济渠道。综上,白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工伤认定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某公司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白某险待遇。本案中,事故伤害发生后,天隆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白增白某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时间内亦未申请工伤某公司经工伤认定法定程序,白增辉主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天隆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不支持其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裁定驳回白某的再审申请。
(参考案例:再审申请人白某因与被申请人玉溪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25)云民申**号)
(内容有删减)
总结:如果用人单位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务必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己申请,否则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