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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要认定工伤,就需要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人社部门通常告知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但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仲裁或诉讼中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意味着就不能认定工伤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并不要求具有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该程序可以查明用工主体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事实,从而为工伤认定提供关键证据。
基本案情:陈某受伤所在工地工程项目为青海某工程公司承包的青海省某学校校舍维修项目,后青海某工程公司将该中标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陆某甲进行施工,陈某系陆某甲通过招聘网站招聘在此工地务工从事彩钢房搭建焊接工作。2021年10月2日12时左右,陈某在工作时不慎高空坠落受伤。2022年6月13日,陈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8月18日,因陈某与青海某工程公司间劳动关系不明确,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告知其先确认劳动关系。后陈某于2023年3月29日以青海某工程公司、青海某建筑公司及青海省某学校为被告向城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青海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院经审理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1750号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的受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青海某工程公司将彩钢房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陆某甲,陈某系陆某甲雇佣施工彩钢房工程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青海某工程公司应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考案例:再审申请人某市人社局、陈某、青海某建筑公司、陆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工程公司、某市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25)青行再*号)
(内容有删减)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