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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吃饭、喝水、上厕所受伤算工伤吗? 人社部最新规定明确了!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浏览:240次举报
2026-07-11

在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小意外”:去茶水间接水不小心烫伤、在工作区吃工作餐被鱼刺卡到、上厕所时因地滑摔倒……这些看似与工作无关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许多企业HR和员工自己都可能存在误解,认为这些“个人私事”造成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但事实上,答案很可能是:算!

一、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

传统的工伤认定,大家通常会想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在工作期间吃饭、饮水、上厕所,属于“因工作原因”吗?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该条规定: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

这条规定无疑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肯定了劳动者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将维持生存的生理活动视为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环节,从而纳入工作原因的延伸范畴。

二、如何理解“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

虽然人社部发〔2025〕62号《意见》没有对“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进行详细列举,但从法理和生理学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准确把握其核心内涵。

我们认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是指那些维持个体生命和健康所不可或缺的最基础需求。 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的生命健康将面临直接威胁,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其特征包括:

基础性:是维持生命和劳动能力的基石。

普遍性:是所有劳动者共有的、合理的需求。

驱动性:当这些需求产生时,劳动者会本能地暂停工作去解决。

紧迫性:无法被长时间刻意忽略。

因此,吃饭(补充能量)、饮水(维持水分)、上厕所(排泄废物) 等,正是最典型、最无可争议的“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它们不是员工的个人休闲娱乐,而是保障其能够持续、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

三、律师解读与实务建议

将上述条文与概念理解相结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于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吃饭、饮水、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要而遭受事故伤害(如滑倒、烫伤、异物卡喉等),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排除条款:“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这意味着,如果伤害是由于员工个人追逐打闹、故意自残等与履行生理需要本身无关的行为造成的,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给企业的建议:

1.转变观念:企业HR和管理者应及时更新认知,充分理解法律的这一人性化导向。

2.提供安全环境: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这包括保持茶水间、卫生间、食堂等区域的干净、整洁、防滑,从源头上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3.依法参保与申报: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员工发生此类事故后,积极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伤申报义务,避免因漏报、瞒报而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给员工的提醒:

1.明确自身权益:了解自己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在合理场所内解决生理需求是受法律保护的。

2.注意自身安全:在从事上述活动时,也应注意观察环境,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3.保留证据:一旦发生伤害,应及时告知单位,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记录和证据,以便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解决基本生存需求而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护范围,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这既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构建和谐、人性化劳资关系的必然要求。

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

基本案情:席某花系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已退休人员),岗位及工作任务为种植工、综合工时员工。2022年10月27日11时33分左右,席某花在中午下班后乘坐单位同事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单位种植园(农庄1号院)回返单位宿舍(农庄2号院)就餐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海淀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决定书》),认为席某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裁判理由: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席某花系北京某科技公司雇佣的种植工,工作地点为种植园即农庄1号院,单位宿舍为农庄2号院。席某花中午下班后,乘坐单位同事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单位种植园(农庄1号院)回往单位宿舍(农庄2号院)就餐,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员工中午回宿舍吃饭是正常需求,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裁判要旨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内容有删减)

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工伤赔偿维权领域8年,累计助力500余名建筑工地农民工、企业工伤职工足额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435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5001201810043535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