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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伪造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人社局发现后会怎么样?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浏览:118次举报
2026-07-10

在建筑工地、私人建房施工场景中,工人受伤事故频发。部分项目负责人、用工人员为转嫁赔偿成本、套取社保基金,心存侥幸通过伪造在职证明、虚假工伤申报材料的方式违规申请工伤待遇,试图骗取工伤保险赔偿金。

很多人误以为“材料造假没人查、就算被发现退钱就行”,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

结合东莞法院最新审结的真实判例,本文为大家详细拆解:

虚假工伤认定被人社局核查发现后,行为人、用工单位将面临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经济惩戒全套法律后果,以及此类案件的从轻量刑关键点。

一、真实案例:伪造工伤材料骗保21万,最终被判诈骗罪缓刑

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系东莞某公司望牛墩镇驻点负责人,在私人住宅施工项目中,施工工人刘某甲现场摔伤。因不符合合法工伤申报条件,李某甲为套取工伤保险待遇,刻意虚构劳动关系,向人社部门出具虚假在职证明、伪造工伤认定申请表,违规申报工伤,成功骗取工伤保险伤残待遇213701.2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诈骗数额巨大情形。

后续人社部门核查发现案件疑点,依法撤销涉案工伤认定,涉案公司全额退回全部骗保款项。即便社保基金未造成最终损失,李某甲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审理判决: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判例明确核心裁判规则:虚假工伤骗保,即便全额退赃、未造成社保基金永久损失,依然构成刑事犯罪,无法免除刑责

二、虚假工伤认定被查实,三大层级法律后果

(一)行政层面:全额退赃+高额罚款+信用惩戒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社部门首要处置措施为:

1、强制全额退赃:责令行为人或用工单位退回全部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2、倍数罚款处罚:对骗保主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用工单位还可能被另行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3、信用公示惩戒:违规骗保行为会被纳入社保失信记录,企业将面临公示曝光、招投标受限、社保核查重点监管等惩戒,个人留存违法记录。

(二)刑事层面:数额达标直接构成诈骗罪

很多人认为骗保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这是重大认知错误。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典型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直接适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

结合广东地区司法标准及本案裁判要点:

1、诈骗金额达到6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案涉案金额21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基准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

3、无论最终是否退回款项,诈骗行为已实施完毕、犯罪既遂,退赃仅为从轻情节,不能无罪免责。

(三)衍生后果:民事追责+行业受限

1、民事追偿:若用工单位因骗保被行政罚款、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可依据内部制度向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追偿;

2、行业限制:建筑行业从业者、项目负责人一旦留有此类刑事前科,将影响执业资质、项目招投标资格,长期影响职业发展;

3、涉案财物处置:案件侦办中被扣押的手机、文件等物品,未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需足额缴纳罚金后才可返还,否则将被依法处置折抵罚金。

三、同类案件从轻、缓刑的核心关键条件

本案中李某甲涉案金额高达21万,法定刑期三年以上,最终得以适用缓刑,核心源于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也是同类骗保案件的辩护关键:

1、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归案后全程坦白案情,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法定从轻处罚;

2、全额退赃止损:在人社部门撤销工伤认定后,第一时间垫付退回全部社保款项,未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永久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3、主观恶性较小:系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犯罪,无恶意套取资金侵占私利的主观故意,无前科劣迹(此前危险驾驶前科不影响本案从轻认定);

4、积极配合处罚:用工单位已全额缴纳人社部门行政罚款,主动消除违法后果。

四、律师提醒:工地受伤合法处理方式

建筑施工、私人建房用工场景复杂,很多施工属于临时用工、劳务分包,无法建立标准劳动关系,这也是虚假工伤申报的高发原因。律师在此郑重提醒:

1、切勿伪造材料骗保:人社部门现已实现工伤材料联网核查、事后溯源复核,虚假劳动关系、虚假施工证明极易被查实,不存在“侥幸过关”;

2、区分法律途径维权:无劳动关系的工地受伤,无需强行申报工伤,可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向雇主、发包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合法合规且无需承担刑事风险;

3、案发后及时止损:若已提交虚假工伤材料、尚未被立案查处,务必第一时间主动撤回申请、退回款项、配合核查,最大程度降低刑事追责风险;一旦被立案侦查,务必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石,任何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骗取工伤待遇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数额达标即构成刑事犯罪。一时侥幸的骗保行为,最终会换来罚款、罚金、刑事案底、行业受限等多重代价。工地受伤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粤197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

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工伤赔偿维权领域8年,累计助力500余名建筑工地农民工、企业工伤职工足额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435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5001201810043535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