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鄂1181民初989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19
法 官: 戴英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李某阳
原告代理律师:代静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被 告:李××;武汉×××汽车服务公司;×××财险湖北分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6日下午,小学生李某阳乘坐其母唐某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外出,17时50分许,被告李××驾驶的鄂A×××69号大客车在超越唐某红喜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时,与对向大货车会车,李××驾鄂A×××69号大客车向右避唐某红喜措施不及,唐某红及儿子李某阳与客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李某阳被客车挤压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麻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阳之母唐某红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经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投保的××保险江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投保的××财险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86803.36元。被告赔偿后,因李某阳需要继续治疗,产生了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经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决由被告××财险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9036元。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通过律师代理诉讼往往可以获得各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是伤者往往会忽视后期治疗费的索赔。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本案当中,伤者后续治疗费的诉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相应赔偿。但遗憾的是,由于伤者之母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不能全赔而只能获得70%的赔偿,所以法院认定的损失为27194.29元,但判决金额为19036元。本律师建议和提醒朋友们不要驾驶或乘坐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安全和利益才能得到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