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程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车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某商贸公司,与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同时约定由该商贸公司代为结清购车贷款。商贸公司在将该车再次转让售出时,发现该车辆名下存在大量违章未处理,导致购车人无法正常使用并合法营运。期间,商贸公司多次要求程某处理违章,均遭到程某拒绝。无奈之下,商贸公司将程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共计4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签署卖车协议前后并未告知商贸公司该车辆存在大量违章事实,待合同成立后又拒绝配合处理违章,导致商贸公司无法对车辆进行年审,也不能实现将车转让出售的目的。对此,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车辆已由程某自行取回,故判决程某赔偿商贸公司损失,包括已垫付的贷款40000余元、转卖车辆损失5000元。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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