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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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摆摊到企业经营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59人看过


为抗击疫情,促进经济恢复,各地纷纷出台了“鼓励摆摊”的政策。一时间,“全民摆摊”,立即成为了一种潮流。那么,摆摊和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分别有哪些优缺点呢?

 

一、摆摊的特点

通过摆摊,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解决就业,拉动经济,推动社会发展,是个不错的经济措施。

摆摊的好处很多,其有点类似个体户,但门槛更低——无需营业执照,无需租赁固定经营场所,也无需雇佣员工,只需通过简单的“买进卖出”,就可以赚取差价(甚至能够获得还不错的利润)。财务管理简单,不用请专门会计人员,自己记账即可。税费少,理论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摆摊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是:

(1)本钱小,规模小,只能做点小生意;

(2)发生亏损的,由个人全部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3)未来政策不明朗等。

因此,摆摊的人如果积攒下了资金,建立起了口碑、人脉,一般还是会选择过渡到“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经营模式。那么,这些企业经营模式,都有哪些特点?

 

二、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个体户

(1)需领取个体户营业执照,手续简单;

(2)需建立财务账簿,自己记账即可,一般不用请专门的会计,管理成本小;

(3)税费较少,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4)需租赁固定场地。

缺点

(1)本钱小,规模小,只能做点小生意;

(2)发生亏损的,由个人全部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2.独资企业

(1)可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以企业形式进行经营;

(2)规模较大,人员较多,

(3)财务较为复杂,需要会计记账,管理成本较高,

(4)税费和个体户差不多,只有个人所得税

缺点:虽是企业化经营,但亏损仍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

(1)可以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规模更大,可以做大一些的生意

(3)税费和个体户差不多

缺点:虽是企业化经营,但亏损仍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

(1)营业执照申请流程较为复杂,可以公司名义经营;

(2)管理要求较高;

(3)财务复杂,需要会计记账;

(4)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限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缺点:需要双重纳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摆摊、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亏损了,不仅会将本钱亏进去,连个人的其他财产也会亏进去。如果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还可能连累家庭财产。

举个例子:小明通过摆摊赚了50万元,于是申请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字号“深圳市龙华区明记商店”,经营茶叶。因为人气和人脉良好,生意不错,订单不断。小明于是向银行贷款310万,从福建购买了一批高档茶叶,存在广州的仓库,准备2020年大展拳脚。结果广州遭遇了多年不遇的大暴雨,仓库被淹,茶叶全部损毁。此时,小明作为个体户,除了要把本钱50万亏光,还要欠银行260万。

(注:如果小明成立的是“独资企业”、或是与几个朋友成立“合伙企业”,在企业遭遇本案债务,企业财产资不抵债时,小明也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有限责任,虽然管理和税费成本较高,但投资者却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后,投资者的责任就完成了。其他债务,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偿还,如果公司财产不够,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而不会连带到投资者——股东。

举个例子:小明通过摆摊赚了50万元,但是因为家庭开销大,只拿出了20万,和小张(出资10万)、小李(出资20万)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明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公司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小明、小张、小李,分别是公司的投资人,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按照章程的约定分红。

由于小明摆摊积累下的人气和人脉,明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记公司)生意很红火,订单连年递增。于是,明记公司向银行贷款310万,从福建购买了一批高档茶叶,存在广州的仓库,准备2020年大展拳脚。结果广州遭遇了多年不遇的大暴雨,仓库被淹,茶叶全部损毁。此时,小明作为投资人,除了要把认缴出资额20万亏光,不需要倒欠银行290万——因为小明作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也是有前提的

对于创业者来说,经营有风险,一旦经营失败,有限责任可以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免受连带。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制,除此以外,无需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也是有前提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案例,以及一些投资人自愿为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责任。

(一)否认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与股东财产存在混同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两者财产。

举个例子:小明一个人注册了“明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小明是唯一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

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不是很规范,并没有聘请专门的会计记账,公司进账有时是直接打到小明的个人账户之中,公司对外的债务有时也是通过小明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后来,公司对外拖欠310万的债务,债权人将小明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此时,如果小明不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小明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2005修订)》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人为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有些股东为了尽快拿到贷款,自愿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此时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再是有限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小张、小李共同出资成立的“明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小明认缴出资20万元,小张小李分别是10万和20万。公司在向XX银行贷款310万元时,为了尽快审批,小明自愿以个人身份,为公司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随后,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310万,公司系数用来采购茶叶,存放在广州仓库。结果广州仓库遭遇大暴雨,茶叶全部损失。此时,小明承担的,就不再是公司法上规定的“有限责任”,而是担保法上的“无限连带责任”,需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310万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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