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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813人看过


一、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在第16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在第24条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制度”,但内容均比较简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1145至1149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1.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三、小提示

虽然《民法典》比《继承法》规定得详细,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面前,在实际应用时,仍然可能遇到各种具体问题。为了减少纠纷,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一些合理措施进行补充:

(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详细约定各项权利义务

在对遗产进行管理时,可能涉及到保值增值、财产处分等事项,而民法典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在相关实施细则出来前,继承人可与遗产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二)委托专业机构、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从过去的“工资、奖金、房产、存款”,逐渐扩大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其管理往往涉及到一些专业的知识。

如果不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管理,可能会导致遗产管理结果与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出入很大。

(三)提前介入,设计系统、科学的遗产管理方案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非常忌讳生前进行遗产管理的规划,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如前所述,人们手中掌握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如果提前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可以设计一个比较系统、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财产没有遗漏,同时还能在很长的时间里保值增值。

如果没有提前介入,而是等到去世后,全部交由后人打理,可能会给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管理费用,且有可能出现财产的遗漏,甚至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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