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扣代罚”的做法不可取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对违反了内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采取“以扣代罚”的形式,通过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方式对劳动者施以罚款。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源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但是根据2008年1月15日的国务院第516号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
因此,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罚款,已经失去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出的“罚款”决定,往往也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仍有法律限制
虽然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私营企业对其员工无罚款权,但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工会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第十六条等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推荐的处罚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推荐采取以下7种处罚种类: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记过;
4.降职降级;
5.停职反省;
6.赔偿经济损失;
7.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除,因此以前企业常用的“开除、除名”等处罚措施,现在也已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及时调整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注:有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绩效奖金与员工表现挂钩。此时的绩效奖金为“奖金”性质,与基本工资有一定区别,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少发相应的绩效奖金的,不能简单理解为“扣工资”,但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仍建议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时确保合理化、规范化,并走民主程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