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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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除了事故怎么办

发布者:陈秦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261人看过

生活中,将车借给别人开一下,是平常事。但需要注意的是,借车者开车一旦出了事故,出借车辆的车主就很可能要负这样或那样的责任。这不,40多岁家住农村的周某就因一次借车行为,使得原本日子过得悠闲自在、让人羡慕的他,顿时陷入身负巨额债务的漩涡中,后悔不已。


2017年10月7日,周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在县城吃完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周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周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地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随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周某得知彭某当日中午饮酒后,驾驶自己借给他的摩托车载两人在公路上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彭某、杨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张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彭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越线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注意安全不够,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张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彭某继承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保险公司及摩托车所有人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在确认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认定周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车辆未年检且在借车给彭某之前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侥幸心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周某赔偿杨某、张某家属共计40余万元。

说 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质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周某疏于审查彭某是否具备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未按期年检,未购买任何保险且未尽到任何安全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大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朋友借车,有时候不能不借,但应该注意做到以下三点,以此防范风险:一是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未年检、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以及未购买保险等,要如实告诉借车人,否则也是不能出借的;二是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三是查“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特别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好,不要谁向你借都豪爽地掏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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