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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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者:陈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7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5年02月19日13是20分,被告王立珍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客车,沿小何庄村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东时逆向,与相对方向李建仨,骑电动自行车碰撞,至李建仨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做出第13020722015006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立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建仨无责任。

原告李建仨受伤当日被送往唐山市丰南区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于2015年3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下颌软组织挫裂伤、下唇前庭沟撕裂伤、左肩锁关节脱位等,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换肢悬吊,修养四周后门诊复查,视复查情况由医生指导患者行关节功能练习及何时取出内固定物,建议遵从口腔科意见,到口腔科门诊行牙齿治疗,不适随诊。2015年4月8日原告到唐山市丰南区医院复查,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到2015年9月18日在唐山市丰南区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出院医嘱:患者卧床休息前臂吊带固定,术后两周拆除切口缝线,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5年10月12日原告到唐山市丰南区医院复查。2015年10月12日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2015临鉴字第079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李建仨伤残属于玖级。2、李建仨自受伤之日起休息至评残前一日。3、李建仨需人护理肆个月。4、李建仨需营养肆个月。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一张金额为1400元的鉴定费发票。原告事发时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小何庄一小区16号居住,在唐山市丰南区洋洋果蔬种植养殖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4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李旺进行护理,护理人员事故发生前在唐山市路北区红诚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冀B×××××的小型客车驾驶人为王立珍,所有人为李东阳,事故车辆冀B×××××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9日0时起,至2016年6月28日24时止。

以上事实有丰南区公安交警大队出具13020722015006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建仨诊断证明书、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出院证、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医学鉴定票据、李建仨工资证明、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旺工资证明、工资表、用以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李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保险单、冀B×××××小型客车行驶证、王立珍驾驶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结合原告的相应证据,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情况。整理原告的相关证据,并装订成册。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出庭应诉,法庭依据民诉法规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总结:本案中,并无明显争议。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出庭参加审理,因而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审判决结果与开庭前的诉求相差并不太大,被告保险公司虽然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可见,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后尤其是出现了人身损害,如未能及时解决,则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如出现不能协商解决、依靠自己已经不能解决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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