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若医院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医疗美容属于诊疗行为,同样适用上述条款。那么,当医疗文书的记载内容存在矛盾时,能否认定医美机构存在伪造病历情形?
案件经过
2019年7月14日,陈某前往J门诊部处进行整形咨询,《咨询记录》记载:陈某拟进行的手术为自体血清PRP填充太阳穴、眉角上方、鼻唇沟,以前在外院做过整形手术,无药物过敏、无妊娠。同日,陈某签署《微整形注射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记载:陈某的诊断为太阳穴、眉角上方凹陷、鼻唇沟凹陷,治疗名称为自体血清PRP填充太阳穴、眉角上方、鼻唇沟;注射后可能会出现短期的注射局部轻微发红、肿胀、疼痛、瘀青或触痛,这些症状多在注射当天出现……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表示同意执行。
同日,陈某于J门诊部进行手术。然而,在医师为陈某右眉角上方进行注射血清时,陈某突感不适,自觉恶心、呕吐、右眼疼痛、视力下降,随后前往多家医院住院就诊,经诊断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脑血管栓塞。
之后,陈某将J门诊部诉至法院。
诉讼中,J门诊部提交陈某的《手术记录》,该记录记载:术前设计并标记注射部位,由助手制备自体血清PRP后,在左侧标记位置鼻唇沟皮下注射0.5ml自体血清PRP,右侧对称注射0.5ml,注射后患者觉得自己血清PRP多了,自觉太阳穴和眉角上方凹陷,要求医生将多余的注射太阳穴和眉角上方,因为患者是本医院员工,接触整形行业多年,了解其注射风险后,在左侧太阳穴和眉角上方皮下注射共0.5ml自体血清PRP,右侧太阳穴和眉角上方,绕开瘢痕大约1.5厘米距离,皮下注射共0.5ml自体血清PRP,术中操作轻柔,全程水平皮下注射,回抽无出血,进针后退针注射,腔隙通畅未见阻力和出血。术成操作顺利,未见出血。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无。
同时,陈某申请对手术造成的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陈某右眼视力下降评为八级伤残。
裁判观点
根据常识,在给患者进行微整形手术前,医疗机构应与患者沟通,双方商定整形方案并签署整形手术同意书,随后再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进行整形手术。本案中,陈某(患者)签订的《微整形注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注明“治疗名称为自体血清PRP填充太阳穴、眉角上方、鼻唇沟”,可知双方在手术前已经就手术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然J门诊部出具的《手术记录》记载,“术前设计并标记注射部位,由助手制备自体血清PRP后,在左侧标记位置鼻唇沟皮下注射0.5ml自体血清PRP,右侧对称注射0.5ml,注射后患者觉得自己血清PRP多了,自觉太阳穴和眉角上方凹陷,要求医生将多余的注射太阳穴和眉角上方”,可见双方对于注射太阳穴及眉角上方的填充在手术前并未达成一致,在手术进行中对注射太阳穴及眉角上方进行了协商,这与《微整形注射知情同意书》记载的不一致,亦不符合常理,J门诊部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推定J门诊部(医疗机构)伪造病历,从而依法推定J门诊部存在过错,应当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对于医美患者来说,手术或门诊病历是判断医美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材料。如果在病历制作过程中,医美机构对涉及诊疗实质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改动,或者“从无到有”制作医疗文书、在原有病历中增加内容,进而导致诊疗活动的真实情况难以还原,则很可能涉嫌伪造、篡改病历情形,将被依法推定为存在医疗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