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医美进行过程中或多或少涉及医疗器械的使用,为了保障消费者接受医美服务时的健康、安全,我国法律明文要求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制度内容
(一)记录事项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4.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5.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二)记录保存期限
1.一般规定: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
2.大型医疗器械: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3.没有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年;
4.植入类医疗器械:永久保存。
(三)特殊规定
1.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违法后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2法条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医疗器械信息查询网站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https://udi.nmpa.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