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转移给未成年子女,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几年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此时子女能否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约定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30日,邓某与李某1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儿子李某2所有。由于李某2未满18周岁,关于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其后,某投资担保公司与邓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某投资担保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法院查封该套房屋。
争议焦点
李某2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某与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李某2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某2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比较李某2的请求权与某投资担保公司的金钱债权,李某2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某投资公司对邓某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某2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某投资担保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能够阻却法院基于金钱债权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律师寄语
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该房屋是否完成过户登记并不必然影响法院其后决定是否基于第三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有关房产。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即享有变更所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要看转让房屋的生效约定发生在金钱债权形成之前还是之后。如果约定早于金钱债权,则子女对房屋享有的请求权优先于债权,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约定晚于金钱债权,且系恶意逃避债务所订立,则无法阻止法院对所涉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