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医美机构如果要向消费者销售药品,那么其自身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建立药品监管制度,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供货,则不应当购入并提供给消费者。在实践中,如果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销售没有资质的药品,能否要求退还医疗服务费?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13日,顾客卢某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购买了“医疗美容日本铂金美白疗程10次”,价款共计2.1万元。随后,卢某某接受了4次以注射药品方式进行的医疗美容服务。后因疫情原因,卢某某将剩余的6次美白疗程药物带走。2021年12月14日,卢某某向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上述美白药物无药品合格证明。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某医疗美容公司系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上述美白药物,于2022年2月24日对某医疗美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卢某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售卖的美白针药物系“三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买价款2.1万元。
案件争议
卢某某向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疗美容公司用于卢某某医疗美容的药品系带有日文标签包装的处方药,而该美容药品并非从持有药品上市许可的市场主体购进。同时未将进货渠道、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卢某某,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故卢某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医美公司全额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
律师寄语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迅猛发展,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及虚假宣传等行业难题层出不穷。现实中,医美项目的安全问题是医美行业中实际存在且绕不开的话题。本案中,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并使用质量不合格美白药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保护医疗美容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医疗美容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