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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假体和约定不同,能否索赔?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3次举报


引言

医疗美容项目越来越普及,与之而来的,是手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的损害和纠纷。消费者术前和医美机构约定手术项目和手术植入器材,结果却发现植入物和约定的并不一致,消费者可否要求三倍赔偿?

 

案情经过

王小姐前往某美容院进行隆鼻。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后发现该取出的假体并非合同约定的进口假体。且美容院在病例中对假体的各项参数均未填写。

 

案件争议

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律师寄语

由于医美手术多需麻醉,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或提供服务与承诺不符时,应当首先封存自己的病历,保留包含医美项目协商和医美机构承诺的聊天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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