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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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雷波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华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雷波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5元,减半收取778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杨华盛,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四川省青联委员,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品简介:1.《毒品案件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死刑辩护、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