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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及适用的学习总结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原创文章 |761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是法律服务实务中常见纠纷类型,利息是该类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利率标准、法律依据、规定的变化等内容,在学习时候重点做了总结和梳理,温故知新。





关于2020年两度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批复》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借款发生在不同时间段的利息计算标准总结






不同时间段利息计算标准的依据是各阶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各阶段施行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利息的整理与研习,可以总结出在借款发生各阶段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注意事项。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及民间借贷方面的部分规定可总结提炼出不同时间段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及上限限制。


在总结和分享的过程中,部分同行对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这一时间段内的利息是遵循24%上限还是4倍LPR上限之间有争议。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按照24%上限主张计算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保护上限。该条适用的案件类型是在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正内容施行后受理的案件,并且第一次修正的内容并非绝对否定了年息24%的合法性,在适用上使用的是“可参照”的言辞。
因此,即便是单独审查第一次修正的内容,也无法得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按照4倍LPR上限予以规制的结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次修正的内容肯定了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可以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确定主张利息。




无息的认定情形及例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了不管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在约定不明确时候稍有区别。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首先审查是否有补充协议,如没有则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否存在利息,不只是看欠款凭证上是否有“月息”或“年息”的字样,欠款凭证上的言语落笔只是表象。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并不遵循书面这一要式原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了在没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以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便是为此种情形留出了空间,如确有证据证实合同主体之间约定过利息,甚至是欠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此时可认定利息存在。


单位: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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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马凤律师,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衡律师集团联席合伙人,枣庄市法治环境监督员。马凤律师秉持专业、专注的理念,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与学习,参与过e租宝、枣庄市某正县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山东省某涉黑案件等多起有一定影响力案件。马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诉讼可视化使用及创新,扎实的业务功底、规范的法律方法、缜密的办案思维,充分发挥其作为女律师所具有的耐心、细致、认真的优势。在近几年执业过程中,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实践经验的积累,马凤律师在企业民商事风险应对、刑事风险防范及涉毒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涉税犯罪等方面积累独到经验,办案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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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涉嫌行贿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胡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3.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侦查机关撤回起诉;4.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返还个人财产;5.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6.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轻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7.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重伤),侦查机关终止对汤某某的侦查;8.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机关终止侦查;9.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改变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侦查机关终止侦查;10.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11.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改变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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