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小区门口驾车是否构罪
[案情]
2015年5月19日晚,许某与他人在饭店喝酒,后喊了代驾回小区。下车后想起自己的车还停在小区门口店铺门前的空地上,就驾驶车辆开进小区准备停到地下停车场。后因在小区内与王某停靠路边的车辆相撞被查获。经鉴定,许某体内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mg(乙醇)/ml(血液)。
[评析]
此案办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区门口商铺门前空地应当认定为道路,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区门口商铺门前的空地不应认定为道路,许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为:
(1)门前空地不能作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不能仅凭有车辆常年停放就认定。
(2)行人众多,不符合公众通行性。小区门口商铺门前的空地,经常有摊贩摆摊,晚上有人跳广场舞,因此主要是用于给行人走路,不是用于机动车通行的,在性质上更类似于商业步行街或景区道路,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通行性。如果驾驶机动车商铺门前道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小区内发生事故,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即可。本案中,许某在醉酒后喊了代驾送回,可见其已经意识到醉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提前作出了防范。
许某在小区门口行驶的距离也很短,又是在深夜行人很少的时间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至于许某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行为,由于小区内道路,按目前通说,不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道路,故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作民事赔偿,并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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