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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 |579人看过举报

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一个人从出生到终老,无时无刻不处于行政权力影响之下。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有着相对较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为了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法律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比较灵活。如果监督不到位,行政权力极易被滥用。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监督范围上,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问题

  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背景下,确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权有限的一般监督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与违法不履行职责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相比于其他监督途径,对行政权行使的检察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可以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还可以向有权撤销或者变更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要求。为加强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负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应主要关注那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义务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理论问题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涵盖执行阶段的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其中,将检察建议列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将立法文本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效果,需要效力实现机制作为连接桥梁。

  目前,民事检察建议在实际运用中被弱化和空置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与之相配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民事检察建议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关键还要完善其启动调查核实、诉讼、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政治责任追究、社会监督、跟进监督、救济等程序的配套法律固定,构建完整的效力实现机制。

  实践中要注意,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与抗诉在效力上不能相提并论。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体现为程序启动,而非实体处分,检察建议一旦发出,被监督对象应当对指出的问题自行审查处理,并就是否采纳做出决定和书面回复。因此,能认为只要发出检察建议,就一定应当被采纳,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而在于如何提高建议自身的质量,从而促进被建议者的采纳。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问题

  多年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模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修订,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而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虚假诉讼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词”,此类案件的增加,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针对虚假诉讼,可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一是严格预防。要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首先要加大诉讼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成本,建立禁止虚假纠纷诉讼的标识制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同时,审判人员要理智审视调节和判决的关系,摒弃以往过度强调调解的司法理念。二是睿智识别。审判人员要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资料,庭审时认真倾听各方陈述,察言观色。同时,还应考虑建立办案人员签署依法审判诚信保证书制度和嫌疑案件提示报告制度,规范审判主体审判权依法行使。三是大力强化检察监督和救济。检察机关是割除虚假诉讼这个毒瘤的克星,在诉讼监督中具有专业性强、具备调查核实权、调动各部门联动等独特优势,因此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应重力出击。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要用足这一权力和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监督。同时他认为目前民诉法规定的由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不利于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建议能够区别对待,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力,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裁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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