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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银行卡境外被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3日|分类:法学论文 |658人看过举报

银行卡境外被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方某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建设银行的visa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5万余元,为此方某将建行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银行卡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建设银行承担80%的责任。
  方某于2012年2月在中国建行办理了一张visa理财白金卡,2013年8月方某持该卡至美国留学,2014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4日,该卡在美国奥兰多等地显示被刷卡消费,方某认为其中的29笔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的刷卡记录是他人盗刷其银行卡。但方某称其卡片并未丢失。双方均认可,方某持有的涉诉银行卡在国外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只需刷卡人签名确认,而方某未开通国外短信提醒业务。
  方某认为,中国建行及其关联机构在未有效核验持卡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便通过国际结算组织从方某的储蓄卡中扣除了被盗金额,对此负有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建行赔偿其被盗刷的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均认可的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存在刷卡人无签字、签字笔体不一致等情形,故银行应当就未严格审查承担责任。而方某本人对于其银行卡的盗刷问题亦存在过失,酌定方某与中国建行责任承担的比例为60%和40%。
  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方某提交了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建行客服的录音、方某母亲与中国建行经理关于一起报案事宜的录音、方某在美国的报案资料,以及方某2014年3月20日到3月26日在丹佛与奥兰多往返的机票等新的证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方某所称的卡片被盗刷期间,方某主张的被盗刷交易的消费底单均存在签名栏乱草或无签字的情况,而方某本人认可的交易,除1笔缺失交易底单,其余均有方某本人中文签名,中国建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造成储户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3月27日、3月28日、3月29日,分别发生了在科罗拉多州(丹佛等地)有方某签字且认可的交易和在佛罗里达州(奥兰多、迈阿密等地)的交易,而两地相距航程4小时,连续3日同一天内在两地发生的交易由方某一人持卡完成的可能性较低,结合方某提交的机票可以说明涉案银行卡发生了伪卡盗刷的情形,由此表明该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进而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卡片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在没有证据证明方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中国建行利益的情形下,中国建行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该等责任应是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方某在用卡过程中,确实存在更改卡片背面签名、交易签名不规范的情况,且方某已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其未将新变更的手机号码及时告知银行,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方某对卡片被盗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北京一中院依据双方各自过错的情况,改判方某与中国建行责任承担的比例为20%和80%。
  法官提示:
  在我国国内办理的有交易密码的带有visa等标识的银行卡,在境外交易时不需要输入密码,仅凭签名即可完成交易。一旦发生盗刷,可能存在境外司法机关对他国银行卡盗刷情形难以认定、本国又对境外盗刷事实难以侦查的困境。银行负有严格核对卡片信息、审核交易签名的责任,在发生银行卡盗刷时除非银行举证证明“盗刷”是持卡人恶意所为,否则应对未严格审核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持卡人,也应规范用卡行为,如不随意涂改卡片背面预留签名,使用与预留签名一致的统一、规范的签名,预留手机号码变更及时告知银行等,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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