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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分析域名使用及域名注册服务代理问题

2016-04-26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6日|分类:法学论文 |1176人看过举报

从两则案例分析域名使用及域名注册服务代理问题

女子恶意抢注维密域名一审判赔10万并归还域名

因企业字号、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被注册为计算机域名,认为注册人系恶意抢注,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将域名注册者王女士诉至法院。4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王女士停止使用两涉案域名并赔偿10万元,两涉案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

是否恶意抢注  双方各执一词

维多利亚公司诉称,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Victorias Secret”不仅是公司企业字号,也是公司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已在先注册了victoriassecret.com域名及官方网站。而王女士未经许可,注册了计算机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 victoriassecret.cn

王女士并未正常使用两个域名,其行为是恶意抢注待价而沽,侵犯了公司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公司无法通过.cn域名注册来进行品牌宣传与推广。此外,王女士多年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大肆抢注国际知名品牌,涉及耐克、杜邦、欧莱雅等,已被多家法院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注册的两个争议域名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支出20万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自己在1999年、2003年注册了争议域名,当时维多利亚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不存在恶意抢注情形。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申请域名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恶意抢注,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不涉及域名,其注册诉争域名不妨碍维多利亚公司注册其他级别的域名。

品牌原告使用在先  被告曾多次恶意抢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维多利亚公司经受让或自行注册取得了多个不同类别“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专用权,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自1997年开始在中国内地销售该品牌内衣和服装产品。王女士注册的两个域名所链接的两个网站,内容近似,且均系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王女士注册两域名后都没有使用,也未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但其未向法庭说明注册的目的,在解释注册理由时,王女士称“维多利亚”是人名,“秘密”是公众词汇,组合起来谁都可以注册。

法院同时查明,维多利亚公司于1995年自行注册域名victoriassecret.com,并通过该域名对应的英文网站宣传该品牌女性内衣等产品。国内多家媒体、网站均曾对该品牌进行过报道。而1999年至2007年间,王女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曾多次与匡威公司、欧莱雅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发生域名纠纷,上述案件均被法院认定国网信息公司对知名企业英文名称注册的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被告不正当竞争应该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时间早于王女士两涉案域名的注册日期。且该品牌在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故属于在先并且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两涉案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victoriassecret”,与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仅有字母大小写和’的差异,其实质相同,且与维多利亚公司自行注册的域名victoriassecret.com也基本相同。

王女士的注册行为,占用了附着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同时也阻止了维多利亚公司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cn级别下的域名注册。王女士将英文人名或地名“维多利亚”与普通中文名词“秘密”结合起来译为英文并在中国注册为域名,又不实际使用,难以说明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其注册两争议域名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需获行政许可

法院认为尚无明确规定,无需先获许可

   林某春等三人与上海识途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代理注册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域名。后三人认为识途公司虚假宣传,使其误以为通用网址与无线网址系域名,遂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因认为市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答复。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林某春等三人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域名注册代理行为行政案件。

      2012年,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三人与上海识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个域名合同,在支付注册费后,三人获得了由中网公司颁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确认的网址为“百事可乐公司”“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等若干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证书,以及通过新网公司、纳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为“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com”等若干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其后,三人认为识途公司虚假宣传,使三人误以为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系域名,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且识途公司向原告销售域名,但该公司未获域名注册服务许可,属超范围经营。201575日,三人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递了投诉书,要求进行查处。76日,金山区市监局对该投诉进行了登记,经调查核实。724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认为识途公司未在其公司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也无证据证明其超范围经营,决定不予立案。

      林某春等三人不服,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

      市监局辩称,原告投诉材料中提供的宣传资料并非识途公司的宣传资料,且识途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无证据能够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法律仅规定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需经许可,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也应获得许可并无规定,识途公司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故答复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投诉书及投诉材料中反映识途公司寄送的宣传资料系中网公司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不影响对识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同时,被告在调查过程中查看了识途公司的网站,因网站无法登录未能查实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被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其将查实情况如实告知,并无不当。

      识途公司收取原告注册资料及费用,后提供由经许可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注册信息的审查与注册证书的制发均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其从事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事务性工作,系代理行为,相关规定均未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应获许可作出规定。故识途公司涉案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获得行政许可,其作为网络服务机构,相关域名注册代理行为亦不构成超范围经营。因此,原告的投诉及被告的核查均无法证实识途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被告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林某春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法官崔胜东认为,该案中,识途公司收取原告的域名注册资料和费用,再由有资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颁发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所以,识途公司从事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中的事务性工作。同时,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是否需要获得许可作出规定。因此,作为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识途公司,其涉案的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获得行政许可,进而不构成原告所投诉的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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