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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律师:企业家为什么能改判无罪?从最高法发布的三起刑事案件谈起

2025-11-29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28人看过举报


从最高法发布的涉及民营企业的三起刑事案件

企业家为什么能改判无罪?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马凤律师

为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了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刑事、一起民事案例。本文,笔者就三起刑事案件的改判逻辑展开具体分析。

一、案件信息归纳

案例名称

原审结果

再审改判理由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案

1.谢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赵某某、杨某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1.原审生效判决作出于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后,应适用修正后规定;2.修正后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案公司不属于实缴制范围,三人未实缴出资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案

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1.叶某某与某商场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其伪造收条的行为未造成租户损失;2.租户已实际占有使用商铺,叶某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案

1.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责令退还挪用资金

1.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原判未全面查清双方资金往来及用途,认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涉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在其他案件中用于审计并公开,认定隐匿罪证据不足

二、以三起刑事案件为基础,看企业家改判无罪的原因。

刑事案件改判均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既避免因“法律修订滞后”导致的不当定罪,也防止因“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扩大刑事打击范围,最终实现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精准保护,杜绝“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不当情形。

(一)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核心改判原因是法律适用随法规修订调整,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010年1月27日,一审判定谢某、赵某某、杨某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据是修订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规定,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2014年3月1日,《公司法》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将一审判决对谢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相应刑罚,其余维持原判。2022年12月13日,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外,无需实际缴纳。涉案公司不属于实缴登记制的范围,三人未实缴出资的行为不再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虚报注册资本罪以违反公司法出资规定为前提,现前提不存在,故改判该罪不成立。

(二)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核心改判原因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纠纷属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原审判定叶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其伪造“已缴清转让余款”的收条,收取了租户24万元租金。但再审审查认为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后法院通过事实审查否定刑事犯罪认定。

一是主观层面,叶某某与某商场的资产转让协议系意思自治签订,已支付120.01万元转让费,后续纠纷属合同履行争议。伪造收条的目的是获取租户信任,但租户已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是客观层面,租户与叶某某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未因收条问题丧失权益,不符合“诈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刑事犯罪结果要求。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避免以刑事处罚解决民事纠纷。

(三)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核心改判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行为。

原审判定窦某某构成三罪,理由是将个人债务计入公司支出、挪用公司资金、隐匿会计资料,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情形。再审阶段,通过实质性证据审查推翻原判定罪,未全面查清窦某某及其亲属与涉案分公司的资金往来路径及实际用途,窦某某在另案中提供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用于审计,财务资料已经公开,因此,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不予定罪,改判三罪均不成立。

三、案件体现核心原则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呼应。

今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三起刑事案件所体现的核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该部法律规定中均有所涉及。

(一)谢某案中虚报注册资本罪改判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0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关联性。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改判,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0条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精神一致。该制度明确除清单规定外,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本案中,随着《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案公司不属于实缴制范围,三人未实缴出资的行为不再违法,这体现了市场准入制度的放宽,与第10条减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契合,进一步明确了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二)叶某某合同诈骗案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禁止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对应关系。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禁止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的规定。该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纠纷。本案中原审将叶某某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再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纠纷属经济纠纷,这正是对第59条规定的践行,防止了刑事手段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窦某某职务侵占案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章规范经营条款的适用逻辑。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罪名再审改判无罪案,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章规范经营条款的适用逻辑相关。民营企业应规范内部治理和经营行为,确保财务制度健全、资产清晰。本案中原判因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而认定其构成犯罪,但再审法院认为原判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及用途,证据不足。这一改判一方面强调了民营企业应规范经营、明晰资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认定犯罪时需严格依据证据,不能仅因存在资产混同表象就轻易定罪,需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平衡规范经营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三起案件的改判均围绕“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精准界定罪与非罪边界”展开,严格遵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修订动态,对原判定罪逻辑进行实质性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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