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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李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741人看过

根据2015年1月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贵州省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雇佣关系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年;

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71.22元/年;

3、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254.64元/年;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70.25元/年;

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四、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

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伙食费:

根据住院天数,乘以30元每天

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天数,乘以30元每天

鉴定费:

实际产生的鉴定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实际产生的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2189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年

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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