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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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者:曲海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4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7日,李某从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多次找到包装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称,李某在公司为季节性临时雇工,仅工作了3个多月,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确认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生前在公司从事拉包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季节性临时用工可

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裁定,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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