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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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赔偿因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发布者:曲海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684人看过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可能会对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等方面产生影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因原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直接导致其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或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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