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目标公司为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经评估测算的评估值为3300万元,上年度净利润为1000万元。股东及出资信息如下:
A股东认缴注册资本600万元,已实缴300万元,剩余认缴资本300万元的认缴期限截止至2034年12月31日;实缴资本与未到期认缴资本之比为1:1。
B股东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已实缴100万元,剩余认缴资本300万元的认缴期限截止至2034年12月31日;实缴资本与未到期认缴资本之比为:1:3。
A股东拟向第三人转让100万股股权,B股东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该100万股股权如何估值?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一、如何估值
在实践中,针对该100万股股权常用的估值方法有以下三种:
1、参考目标公司特定基准日的财务审计值进行估算。
100万股股权的价值为:
3000万×(100÷1000)=300万元。
2、参考目标公司特定基准日的财务评估值进行估算。
100万股股权的价值为:
3300万×(100÷1000)=330万元。
3、参考公司的8倍市盈率进行估算。
100万股股权的价值为:
1000万(上年度净利润)×8×(100÷1000)=800万元。
对于以上三种估值方法,笔者认为:
第一种依据财务审计值进行估算,较为侧重账面发票和历史摊销延续,但此种方法局限较大。如财务审计无法反映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增值,也无法反映公司所持有的专利或实用新型设备的市场贬值额度。
第二种依据财务评估值进行估算,此种方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财务审计值估算方法的缺点,但却无法反映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水平、未来潜力以及管理层的管理水平。
第三种依据公司的8倍市盈率进行估算,此种方法为当前私募投资行业或者Pre-IPO常用的估值方法。其能够更好的对目标公司的未来价值、增长水平以及管理层管理水平进行预测性定价。但是由于未来经营可能发生无法预料的“天灾人祸”,以此方法计算的估值存在需要调整的可能性,这也是设计“私募投资对赌条款调整企业估值”的根源所在。【注:市盈率指的是股票市场价与每股收益的比值,计算公式:市盈率=当前每股市场价格/每股税后利润】
二、如何定价
通过以上计算,100万股股权的估值都大于100万元(按照财务审计值估算为300万元、按照财务评估值估算为330万元、按照市盈率法估算为800万元)。那么转让该100万股股权,转让款该如何确定?如何处理实缴资本和未到期认缴资本的关系呢?以下笔者选用330万元估值为例,通过以下三种价格确定方法阐述以上问题。
方法一:A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100万股股权,按照其实缴资本与未到期认缴资本等比例(1:1)转让,即第三人受让该100万股股权中,有50万实缴资本、50万未到期认缴资本。
该种情形,第三人可支付A股东280万股权转让款(评估值330万 - 50万),同时立即支付目标公司50万作为实收资本即刻到位。第三人也可与A股东、B股东签署《章程修改协议》、《章程修正案》,约定第三人未到期的认缴出资50万,也在2034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人仅支付A股东280万元股权转让款即可。该种情形下,A股东应就该280万元依法纳税。
方法二:A股东向第三人转让100万股股权,该100万股附随原A股东已到位实缴资本100万一同转让给第三人。即A股东将其已实缴的100万股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该种情形,第三人应支付A股东330万元股权转让款,A股东就该330万元依法纳税。但A股东、B股东、第三人(股权收购方)须签署《章程修改协议》、《章程修正案》,约定A股东剩余300万认缴资本、B股东剩余300万认缴资本的到位时间。原因为第三人的100万股资本金已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的实缴,但A、B股东的剩余认缴资本尚未到位,对此应约定明确,防止出现其他纠纷。
方法三:A股东向第三人转让100万股股权,该100万股不附随原A股东已到位实缴资本任何金额。即A股东“空股转让”或“认缴权转让”。
该种情形,第三人应支付A股东230万股权转让款(评估值330万 - 100万),同时立即支付目标公司100万作为实收资本即刻到位。第三人也可与A股东、B股东签署《章程修改协议》、《章程修正案》,约定第三人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为100万,在2034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人仅支付A股东230万元即可。该种情形下,A股东就该230万元依法纳税。
三、律师意见
1、认缴股权转让可以有溢价,因为目标公司可能以部分实缴资本加债权融资(如银行金融借款、民间借款)完成一定的资产积累,实现一定盈余;
2、认缴股权溢价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需与税务机构保持沟通,并说明转让股权对应的未到期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影响;
3、认缴股权溢价转让时,需要股权交易双方充分协商,转让股权对应的实缴资本是多少?是“实缴和认缴等比例转让”、“空股转让”还是“实股转让”?如果是前两者,需要考虑新股东的剩余认缴资本的出资时间,是转让时即履行剩余认缴资本出资义务还是与旧股东同保持一致;以及股权转让款是否对已转让给受让方的实缴资本进行扣除;
4、股权转让需要专业律师介入,除关注上述问题外,还应当关注如下问题:新股东介入后的董、监、高席位安排;分期缴付出资涉及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共益权、自益权匹配性、限制性安排;认缴资本到期仍未支付,股东除名程序的制度安排;新、旧股东实缴资本占各自认缴总资本比例不同步的协调安排;旧股东出资款与其对公司往来款、出借款的认定和界定;公司印鉴证照在新股东介入后是否调整性安排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