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系姐妹双方,二人父母分别于远年去世,但父母留下房产一套,该房产较为特殊,是我市某区一套公产房,二人对该房产多年均无占有、同样没有分割意向,随着近年来的房价疯涨,姐妹双方均对该房产有了自己的想法,但是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后关系交恶。遂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及材料问题,均撤诉。
委托律师后,律师调查了房管局的房屋底档,并找到了公产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将实际所有权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期间,和第三人企业达成一致,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后律师双方均多次谈话,最终在补偿数额上达成了高度一致,后姐姐撤回了诉讼,支付给了妹妹一笔经济补偿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案件遂结束到此结束。姐妹二人多年的房产纠纷被一次性彻底的解决,律师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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