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单的离婚诉讼,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错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存在疑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不仅仅是原判决所述。还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性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不仅仅是平时老百姓口中的房子、车子、存款等,还应当包括其他一切合法的财产权益,即便这项权利还没有变成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应当一并进行分割,本案当中,对方当事人系公司股东,存在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经过估算,对方当事人享有的股权价值是余万元,该笔财产如果未作分割将属于典型的遗漏诉讼标的额,故委托律师代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