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股权确认纠纷,委托人本系公司股东,但是该股东系隐名股东实际不参与经营,只在每年的年底参与分红。但是好景不长,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他方式剥夺了委托人的股东资格,导致其重大财产损失,遂委托人进行了诉讼,但是诉讼结果并不理想,由于证据准备不充分以及法庭上的抗辩角度不正确,第一审法院宁河县法院驳回了委托人的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律师的努力下,在二审法院庭审的过程当中发现了一审法院中存在严重的遗漏,忽略了最基本的事实,几乎完全略过了委托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把委托人作为了一个案外人处理,故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后律师又多次致电二审法院,让法官充分听取了律师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宁河县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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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