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客户的满意是我最大的价值追求!
1585919998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自书遗嘱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继承案例浏览:273次举报


自书遗嘱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5种形式。而自书遗嘱是遗嘱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3项缺一不可。但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律师认为,虽然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仅要求形式要件符合法律即可,但实际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才能让自书遗嘱发挥真正的作用。否则,一旦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法院否定,就违背了立遗嘱人的初衷。实践中,自书遗嘱究竟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问:自书遗嘱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

   答:我国继承法首先在形式上对自书遗嘱作出了要求。自书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该采用书面遗嘱。

   问:自书遗嘱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答: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比如,丈夫的遗嘱中,将与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给儿子,妻子的遗嘱又将一家人共同盖好的另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两份遗嘱都将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再比如,违章建筑、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内。

   所以,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应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分割处置,而不是笼统地将财产整体进行分配。否则,不属于立遗嘱人的那部分财产处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问:自书遗嘱对内容有什么要求呢?

   答: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1.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2.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等不要模糊不清;3.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于识别身份的标识。

   问:遗嘱必须为特定弱势继承人或胎儿保留必要份额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问:自书遗嘱对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吗?

   答: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书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问:自书遗嘱可以由他人代写或用电脑打印吗?

   答: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电脑打印等方式形成,内容也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问:自书遗嘱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吗?

答:遗嘱本身不能附生效条件,其生效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死亡。但遗嘱中出现附加条件是允许的,不过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比如限制遗嘱继承人再嫁或者禁止任意处分继承财产等。当然,如果立遗嘱人欲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集体,可以给对方设定必要的条件或义务,比如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律师张云)

 


张云律师 已认证
  • 15859199981
  • 福建元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6.5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5次 (优于96.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2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562分 (优于97.2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6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云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3843 昨日访问量: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