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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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之罪之无罪辩护

发布者:唐建卫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83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山西沁水县某煤矿一洗煤场长,付某因巨额债务缠身,勾结下属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煤炭进出单据的方法,对外联络晋城某煤矿下属汽车运输公司张某,偷取煤场内100余吨煤炭,销售给社会个体张某男,李某军等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此,被煤矿发现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涉案人员20余名。

【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个体户被告人张某男家属找到了我。通过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我认为此案被告人应该无罪,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主体,犯罪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必须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避免其作出不利的有罪供述。会见后。及时制止了张某男预对公安机关进行的虚假供述,避免了其因害怕承担责任,对他人的诬告陷害,罪加一等。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真实供述,避免了其自首被公安机关否定。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一、张某男非涉案单位职工,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也没有利用他人职务。

二、张某男的行为不是侵占。2015年,涉案场长付某,找到他卖煤时未明确告知其煤炭不合法系偷窃所得,张某男购买付某的煤后,差价出售。张某男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是侵占行为。

其次,张某男所购付某之涉案煤炭销售期间被盗。有报案记录,进一步认定其明显犯罪故意,逃避打击心理。后经价格鉴定张某男经手煤炭价格达不到较大犯罪数额。原本是一个商人的正常煤炭进出买卖行为,因为购买时不明确知情,却被视为犯罪来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办案结果】

20164月,公安机关,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以张某男因犯罪数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撤销公安机关对张某男指控,停止对其犯罪侦查,无罪释放。

【律师观点】

职务侵占罪,一般犯罪主体因当为所在单位职工,且利用了手中职权的便利,非本单位职工同单位职工勾结利用单位职工职权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资产,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本案张某男被无罪释放,在于律师会见后及时纠正了犯罪嫌疑人的陷害他人之错误之举,另其自首被公安机关保持认定,在犯罪数额上向公安机关要求核实具体犯罪所得。排除合法所得,正直最高法院公布新的贪污贿赂犯罪标准之机,准确对把握了张某男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

使得张某男在经历了长达6个月羁押后,最终获得无罪释放。试想如果张某男听信家人隐瞒案情,陷害他人,可能将一辈子背负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子女将来的升学、就业等会受到影响,心灵也蒙上阴影。所以,当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抓获后,切勿听信朋友请拖救人之说,切勿随便回答公安机关讯问,与案件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以免被诱供,坚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了解案情,以免耽误时机延误案情。这才是洗清自己被冤旺的正确的做法。

【国家赔偿】

目前,张某男未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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